定了!重庆公共场所将全面控烟 这些情况要开罚
条例中明确“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出入的场所或者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等。
同时,考虑到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特别是对青少年的危害,条例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烟范围。
为顺应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尊重民意,体现预见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从室内和室外两个方面规定了公共场所禁烟的范围。
第九条以重点弱势人群健康保护为重点,规定这些公共场所的户外区域也禁止吸烟,如——中小学、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群体的公共场所;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童医院;公共体育场馆、体育健身场所和演出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区;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
防止未成年人吸烟是这项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为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减少新吸烟者的出现,条例从预防、教育、处罚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预防未成年人接触烟草的预防措施方面,《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未成年人不得销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
此外,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群体的公共场所入口50米范围内销售烟草制品或电子烟。
不仅如此,这次通过的条例还强调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同时,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采取措施帮助其戒烟。
公共场所控烟涉及面广,推广过程长,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因此,《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控烟应当坚持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贯彻政府领导、分类管理、场所负责、公众参与、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纳入日常管理,制止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公共场所控烟纳入健康城市(区)、文明城市(区)、文明单位建立的考核评价体系。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个人的自律义务,规定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非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人应合理避开非吸烟者。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禁止吸烟的区域不得设置带有烟草广告的与吸烟有关的器具、物品;在禁烟区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和举报电话;劝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吸烟者,不听劝阻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权力有限,综合考虑国内外执法模式和重庆实际情况,本次通过的条例第十七条采用了多部门执法的方式
第十七条明确卫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其他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公共场所的控烟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那么,如果有有幸尝试法律的人,他们会付出怎样的代价呢?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不听劝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扰乱社会秩序、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未设置吸烟区,不禁止吸烟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吸烟区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或者带有烟草广告的物品,或者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禁烟热线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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